1大理寺简介 大理寺,官署名。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,掌刑狱案件审理,长官名为大理寺卿,位九卿之列。秦汉为廷尉,北齐为大理寺,历代因之,明清时期与刑部、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。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,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,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。 秦、汉时以廷尉主刑狱,审核
大理寺,相信大家听到这个名字的时候会以为大理寺会是个寺院。但却殊不知这是一个类似于我们现在最高法院的一个地方,大理寺的发源很久远。从秦汉时期就有这个机构。并且这个机构是主管刑务方面的事。该机构做事果断认真,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介绍一下大理寺的资料。
大理寺,官署名。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,掌刑狱案件审理,长官名为大理寺卿,位九卿之列。秦汉为廷尉,北齐为大理寺,历代因之,明清时期与刑部、都察院并称为“三法司”。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,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,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。
秦、汉时以廷尉主刑狱,审核各地刑狱重案。汉景帝、汉哀帝、东汉末汉献帝、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,均仍复旧。北齐定制,以大理寺为官署名,大理寺卿为官名。
这里的“寺”不是寺庙的“寺”。解释:寺,si,廷也。有法度者也。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。“寺”本来就有古代官署名。大理寺,官署名。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。历史沿革:秦、汉时以廷尉主刑狱,审核各地刑狱重案。汉景帝、汉哀帝、东汉末汉献帝、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,均仍复旧。
北齐定制,以大理寺为官署名,大理寺卿为官名。隋以后沿用。大理之意:古谓掌刑曰士,又曰理。汉景帝加大字,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。
这属于中国法制史的问题,属中国司法机构的内容。在古代,地方上司法行政机关不分,而大理寺属于中央司法机关,这里我们首先大概说一下唐朝及其之前的我国古代中央司法机构。 在周时期,专职掌管司法权的是大司寇,之下有小司寇、士师。
(司寇到了东汉就不是这个意思了,东汉分割丞相权力,分司马,司空,司寇,位列三公,各掌管三个卿)。 到了秦汉时期,中央三公九卿制,其中九卿之一廷尉则是执掌司法权的;九卿归丞相管。而御史大夫虽说有监察智能,但更多的是副丞相的职能,是外庭与内庭的链接(钱穆《中国历代政治得失》)。外庭有事由丞相交御史大夫,再转给御史中丞;御史中丞长期在皇帝身边,故而转给皇帝。
秦、汉时以廷尉主刑狱,审核各地疑狱重案。汉景帝、汉哀帝、东汉末汉献帝、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,均仍复旧。北齐定制,以大理寺为官署名,大理寺卿为官名。隋以后沿用。大理之意:古谓掌刑曰土,又曰理。汉景帝加大字,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。大理寺所断之案,须报刑部审批。凡遇重大案件,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、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,称三司使。明、清由大理寺、刑部、都察院会审,称三法司。
决狱之权三在刑部,但大理寺不同意时,可上奏圣裁。大理寺卿官秩,隋初为正三品,炀帝改从三品,唐同。明、清均正三品。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。清光绪二十四年(1898),一度并入刑部,旋复旧。清光绪三十二年(1906),改为大理院。